行業動態
重磅解讀:國家智能工廠梯度培育新政發布!安徽省企業如何申報先進級、卓越級、領航級?
近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管理辦法(暫行)》,標志著我國智能工廠建設進入了規范化、體系化的全新階段。該辦法明確了“先進級-卓越級-領航級”三級梯度培育體系,為制造業企業提供了清晰的智能化升級路徑。本文將為安徽省企業深度解讀該辦法的核心要點、申報路徑與培育流程,助您搶占智能制造新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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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方向,構建規范化、體系化、長效化的智能工廠梯度培育機制,大力發展智能制造,加快建設制造強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智能工廠是實現智能制造的核心載體,是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智能化升級的主陣地。智能工廠通過深度融合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制造技術和精益管理理念,部署智能制造裝備和工業軟件,探索應用工業智能體,構建人工智能技術深度內嵌的新一代智能制造系統,驅動產品全生命周期、生產制造全過程和供應鏈全環節集成貫通和綜合優化,全方位變革創新范式、生產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三條根據智能工廠梯度培育要素條件等標準規范,按照先進級、卓越級、領航級開展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工作。其中,先進級智能工廠聚焦數字化網絡化能力提升;卓越級智能工廠重點實施智能化升級;領航級智能工廠探索未來制造模式,實現智能化變革引領。
第四條到2030年,普及先進級智能工廠,實現我國制造業整體數字化轉型。到2035年,推廣卓越級智能工廠,打造領航級智能工廠,大幅提高我國制造業智能化水平。
第五條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工作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自愿、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分級推進和動態管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分級推進,國家相關部委組織開展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培育工作,地方相關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集團組織開展先進級智能工廠培育工作。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數據局(以下簡稱“六部門”)負責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的宏觀指導和統籌協調,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實施方案、管理辦法等文件,明確梯度培育體系、管理職責、培育流程等。
(二)制定并發布年度通知,組織開展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申報、專家評審和名單發布。
(三)研究制定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相關支持政策,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牽頭單位,負責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的組織推進,除履行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主要職責還包括:
(一)指導智能工廠梯度培育要素條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和智能制造典型場景參考指引等標準規范(以下簡稱“標準規范”)研制、修訂。
(二)組織開展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現場抽查。
(三)組織開展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技術交流、宣傳推廣和動態管理。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資、市場監管、數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相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的組織實施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地區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實施方案。
(二)公平公正開展本地區先進級智能工廠的培育遴選,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的初審推薦。
(三)負責本地區智能工廠技術交流、宣傳推廣和動態管理。
(四)按年度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本地區智能工廠梯度培育情況。
(五)為本地區智能工廠梯度培育提供相關政策支持。
第十條有關中央企業集團負責本集團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的組織實施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集團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實施方案。
(二)公平公正開展本集團先進級智能工廠的培育遴選,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的初審推薦。
(三)負責本集團智能工廠技術交流、宣傳推廣和動態管理。
(四)按年度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本集團智能工廠梯度培育情況,同步抄送國務院國資委。
(五)為本集團智能工廠梯度培育提供相關資源保障。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是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單位智能工廠建設,據實開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評估。
(二)自愿開展先進級、卓越級和領航級智能工廠申報,確保申報資料真實準確且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三)負責本單位智能工廠總結評估,配合開展現場抽查、技術交流、宣傳推廣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智能制造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為智能工廠梯度培育提供咨詢決策建議,主要職責包括:
(一)開展智能工廠前瞻性和戰略性問題研究,對標準規范提出修訂建議。
(二)參與卓越級、領航級智能工廠專家評審、現場抽查、建設指導、總結驗收和動態管理等工作。
(三)參與智能工廠技術交流和宣傳推廣。
第十三條通過智能制造數據資源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智能工廠評估、申報、評審、發布、驗收、復核、查詢、分析等工作,不斷提升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水平,確保遴選和培育程序公平公正,并做好數據全流程管控和安全防護。
第三章遴選和培育程序
第十四條智能工廠梯度培育遵循“誰申報、誰負責,誰推薦、誰把關,誰認定、誰管理”方式統籌組織、有序推進。
第十五條六部門按程序發布年度通知,明確智能工廠申報要求和建設重點方向,指導省級相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開展智能工廠培育工作。
第十六條省級相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組織開展先進級智能工廠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按照省級相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要求提出申請。
(二)省級相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依據標準規范,公平公正開展專家評審、現場抽查和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相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發布名單,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中央企業集團同步抄送國務院國資委。
(四)先進級智能工廠有效期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確定,并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六部門組織開展卓越級智能工廠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先進級智能工廠建設單位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提出申請。
(二)省級相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依據標準規范進行初審后,擇優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有關中央企業集團同步抄送國務院國資委。
(三)六部門組織專家委、有關行業專家,對被推薦智能工廠開展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六部門發布名單。
(四)卓越級智能工廠有效期為3年,建設單位應在有效期結束3個月前發起復核申請。六部門組織開展復核,復核通過的卓越級智能工廠有效期延長3年。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直接取消認定。
第十八條六部門組織開展領航級智能工廠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卓越級智能工廠建設單位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提出申請。
(二)省級相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依據標準規范進行初審后,擇優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三)六部門組織專家委、有關行業專家,對被推薦智能工廠開展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抽查和公示,形成培育名單,培育期不超過2年。
(四)建設單位在專家委的指導下完善建設方案,推進領航級智能工廠建設。
(五)建設單位應在培育期結束3個月前向推薦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推薦單位初驗后,六部門組織專家委開展驗收評審、現場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六部門發布名單。
(六)領航級智能工廠有效期為3年,建設單位應在有效期內持續開展未來模式探索,并在有效期結束3個月前發起復核申請。六部門組織開展復核,復核通過的領航級智能工廠有效期延長3年。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直接取消認定。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資、市場監管主管部門以及中央企業集團對智能工廠梯度培育情況開展動態管理。建設單位在智能工廠有效期內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報上述相關單位備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智能工廠有效期內如發生較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保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由各級工業和信息化、國資、市場監管主管部門進行相應處理。通過認定的直接取消認定,且至少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同時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針對智能工廠有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國資、市場監管主管部門以及中央企業集團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收到舉報信息的部門或集團應及時向被舉報的建設單位核實,被舉報的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直接取消認定,且至少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同時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二十二條相關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風險隱患。
第五章培育扶持
第二十三條六部門加強協同聯動,統籌運用產業、金融等政策工具支持智能工廠梯度培育,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省級相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針對本地區、本集團智能工廠梯度培育工作,制定分級分類支持措施,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為智能工廠建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持。
第二十五條專家委加強對智能工廠梯度培育的專業指導,提供政策建議、評估診斷、技術咨詢、供需對接等專業化服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智能工廠的復核和動態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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