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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標桿,服務升級!四川省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條件范圍和流程補助!四川省發布《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以動態管理和應用牽引為原則,提升平臺綜合服務能力。該政策聚焦裝備制造、信息技術、新能源等重點領域,通過認證認可、知識產權轉化等支撐服務,增強產業鏈韌性,助力未來產業布局,為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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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四川省委十二屆歷次全會部署,進一步健全產業基礎支撐體系,培育一批具備權威性、基礎性、前瞻性的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對現有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的運行管理,統籌產業技術基礎要素高效集聚,提升平臺綜合服務能力,使其有效服務于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和未來產業布局培育,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261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圍繞產業發展需求,為工業和信息化重點領域從技術研發到產業化全鏈條技術創新活動提供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計量測試、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產業信息、知識產權、技術成果轉化等技術基礎支撐服務,且業績突出、公信度高、緊貼行業、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專業化機構。
第三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實行自愿申報、擇優推薦。服務平臺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應用牽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服務平臺的培育、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對本地區服務平臺申報進行初審、推薦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臺申報
第五條 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明確申報的服務行業領域及服務范圍。
服務行業領域包括裝備、石化化工、鋼鐵、有色、建材、輕工、紡織、食品、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航空航天、儀器儀表、安全應急、民用爆炸物品、船舶與海洋工程、綠色環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腦機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儲能、低空經濟、軌道交通等。
服務范圍主要包括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計量測試、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產業信息、知識產權、技術成果轉化等。
第六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產業技術基礎服務(60%以上業務與產業技術基礎服務相關);
(三)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
(四)行業內公信度高、服務面廣、示范帶動作用強,具有不少于1年的產業技術基礎服務經歷和至少3項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服務案例,與產業聯盟、行業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行業機構合作緊密;
(五)擁有高水平專業人才隊伍,具有高水平學術帶頭人或技術帶頭人,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人員比例不低于40%,50%以上的人員具有從業資質和科研成果;
(六)具備提供產業技術基礎服務所必需的固定場所和基礎設施,技術服務儀器設備(含軟件)原值不低于400萬元或年相關服務收入超過400萬元;
(七)具有較高的技術能力。近3年來承擔過國家級或省部級項目,包括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產業信息發展、行業知識產權發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響力的產業技術基礎相關項目。
第七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服務平臺的申報工作。
第八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申報通知后,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本辦法及通知要求,組織本地區的單位申報服務平臺。
第九條 符合申請條件、有意愿提供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可結合自身技術基礎和發展定位,填寫《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見附件1),報所在地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擇優予以推薦,提出審查推薦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三章 審核認定
第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建專家組,對《申報書》和申報單位服務能力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組織現場考察。
第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評審結果,結合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發展重點與需求以及有關規劃布局,擇優確定服務平臺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建議名單在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程序進行認定,列入服務平臺名錄,并正式公布。
第四章 建設運行
第十四條 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制度規范建設,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監督,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十五條 服務平臺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結合發展實際提升數據開源共享水平,密切關注產業發展動態和技術趨勢,探索新業務模式和商業模式,及時調整、優化服務內容,強化數據應用效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賦能企業發展。鼓勵服務平臺與本領域的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中試平臺、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建立合作關系,為重點領域的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服務平臺應當于每年二季度初根據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設、服務運營情況及本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等填報《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年度運行情況表》(見附件2),通過所在地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七條 服務平臺負責人、隸屬關系、服務行業領域或服務范圍等事項變更,應及時向所在地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審核同意后報經濟和信息化廳備案。服務平臺依托單位出現合并拆分等法人主體重大變更,須重新認定。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對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平臺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分為年度評價和綜合評審。
(一)年度評價。對服務平臺開展年度評價。按本方法第十六條要求及時將上一年度能力建設和服務運營情況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建專家組進行評價,并形成年度績效評價成績。成績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年度評審結果將作為綜合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綜合評審。對服務平臺每3年開展一次綜合評審,參加綜合評審的服務平臺當年不參加年度評價。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建專家組進行材料審查和服務平臺集中答辯,視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綜合評審成績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對優秀的服務平臺視情況給予政策支持。不合格的服務平臺需進行為期1年的整改,并應于次年度參加綜合評審。若不參加次年度綜合評審或評審仍不合格,將取消服務平臺資格并公布。
第十九條 服務平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經濟和信息化廳取消其服務平臺資格并公布,3年內不受理其申報。
(一)無故不參加評審;
(二)申報或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無法正常運行或提供服務;
(四)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違法違規行為等造成社會嚴重不良影響;
(五)服務平臺自行要求撤銷;
(六)服務平臺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七)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及失信情況。
第二十條 被認定為服務平臺的單位,其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再授予服務平臺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川經信規〔20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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