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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度安徽省社會科學類(社科類)評獎申報時間和條件流程、獎項補助指南整理,詳情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詢了解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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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會科學類(社科類)評獎申報時間
請有獲獎需求的會員按照《2021-2022年度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社科類)評獎實施細則》和通知要求,于2026年2月6日前將申報成果(蓋章紙質版及電子版)報送至安徽省地質礦產經濟學會秘書處,由學會秘書處統一上報。
關于開展2021—2022年度安徽省社會科學獎 (社科類)評獎工作的通知
一 、申報辦法
本次評獎采取限額申報的辦法,各受理申報單位按申報指標 進行申報(申報指標分配表見附件2)。有關表格可在省社科聯 網站下載。
二、時間要求
1.受理申報單位受理申報、組織初評并公示(2026年2月14 日 前 ) 。
2.受理申報單位向省社會科學獎(社科類)評獎工作辦公 室(以下簡稱評獎辦)報送初評成果(2026年2月24日 — 3月4 日),逾期不再受理。評獎辦不直接受理個人成果申報。
三、申報地點
合肥市徽州大道1009號社科大樓二樓省社科聯評獎辦
四、有關要求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2021—2022年度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社 科類)評獎實施細則》(附件1)和本通知要求,加強領導, 嚴密組織,切實做好成果的受理申報、初評和報送工作。受理 申報單位按要求完整準確填寫《成果申報匯總表》(附件6)并 附公示情況(附件7),在規定時間內與申報成果一并報送至評 獎辦。《成果申報匯總表(電子版)》發至郵箱
2021—2022年度安徽省社會科學獎 (社科類)評獎實施細則
為推進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社科類)評獎(以下簡稱社科類 評獎)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修訂 版)》(皖政辦秘〔2023〕42號)和《2021—2022年度安徽省社 會科學獎評獎工作實施方案》(皖社科獎辦字〔2025〕1號), 制定本細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 論 、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 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 徽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第二條 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學術導向,堅持依法規范、 質量第一、寧缺毋濫和公開公平、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充分發揮社科類評獎的示范效應和帶動作用,激勵 全省廣大社科工作者深入研究和回答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理 論問題、重大現實問題,總結重大實踐經驗,努力推出更多經得 起人民檢驗、實踐檢驗和歷史檢驗的精品力作,為加快構建中國 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 安徽省社會科學獎(社科類)是我省哲學社會科學
成果最高獎,列入省級評比表彰項目。社科類評獎周期為兩年。 獲獎成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獎金。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2021—2022年度社科類評獎工作。
第二章 評獎組織機構
第六條 社科類評獎工作由省社科聯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社科類評獎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評獎辦)設在省 社科聯學會工作處。評獎辦的主要職責:負責評獎的日常組織、 管理工作;草擬有關評獎文件;受理、整理、復核遴選申報單位 的成果和資料;管理和使用評獎經費等。
第八條 評獎期間紀檢部門設立紀律監督組,其主要職責: 按照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實施方案、實施細則和相關規定, 對評獎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受理評獎過程中的來信來訪和投訴舉 報,并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問題進行核實,向評獎辦提出處理意 見和建議。
第三章 評獎范圍和對象
第九條 參評成果的年限
2021—2022年度評獎參評成果的年限范圍是2021年1月1日 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出版、發表和完成的成果。
第十條 評獎范圍和申報條件
( 一 )參與評獎的成果必須是本省區域內的個人(成果申 報時間截止前,人事關系應在我省)或集體研究的社會科學領
域成果。
與我省教學科研單位簽有人事聘用協議且在協議期內的作者 (成果須為協議有效期內發表或出版且署名單位為我省教學科研 單位),經單位人事部門提供證明,可以申報參評。
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對象是社會科學方面 的,雖借鑒運用了自然科學的內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可列 入社會科學評獎范圍。
(二)參評成果須為評獎周期內取得的成果。下列各類社會 科學成果可以申報參評:
1.在出版社出版、報刊發表的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優秀學術 著作(含專著、編著、譯著、工具書、古籍整理、社科普及讀 物)、論文(含理論文章、研究報告)。外文發表的成果需提 交原作品并附漢譯文(著作需提交中文目錄和中文摘要,中文 摘要不少于2000字)。 “出版社出版”是指國家出版行政主管 部門批準成立的圖書出版單位正式出版并公開發行,以版權頁 第 一版第 一 次印刷時間為準; “報刊發表”是指國家出版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出版、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并公開發行, 以出刊時間為準。
2.應用對策性研究成果,包括不宜公開發表并具有重大應用 價值的內部研究報告(不含合集),已被實際部門采用并取得顯 著社會效益或產生經濟效益,且具有副省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或市(廳)級以上單位采納證明(樣式見附件5)等佐證材料。 采納證明應包含成果名稱、成果人及排序、采納時間、成果價值 等要素。未公開發表和出版的成果以首次批示、采納時間為準。
3.社科普及類成果須為紙本圖書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推進馬
克思主義大眾化、宣傳闡釋黨的創新理論、解答公眾關心的熱點 難點問題、傳承文明、傳播人文社科知識等。
4.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 立項并通過鑒定結項的課題成果。
(三)成果申報有關限定:
1.成果須由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申報,申報人限申報1類1 項,合作成果須經合作者同意。
2.本省作者同外省作者合作的成果,須是本省作者主編或擔 任第一作者,且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并提供合作者 同意申報書面證明。
3.正式出版、發表并公開發行的成果,成果人署名及排序以 版權頁為準;未公開發表的應用對策性研究成果,成果人署名及 排序以書面證明為準。未公開發表的成果重復率不超過20%,申 報單位需提供查重證明,以中國知網論文檢索證明為準。
4.署名為單位的成果,原則上以署名單位名義申報。如要變 更申報人,須提供經署名單位和參與者同意的書面證明材料,并 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體名義申報。
5. 已故作者,其成果符合評獎范圍和條件,經單位出具證明 后,可由作者繼承人代為申報。
6.多人撰寫匯集而成的論文集,不能作為著作類申報;由個 人撰寫的專業學術論文集,須是同一主題,才可作為著作類申 報;系列論文和個人文集不單獨作為一種成果類別,可選其中有 代表性的一篇作為論文類申報,其他篇目作評審輔助參考材料。
7.叢書形式的著作,原則上應以個人單獨完成的獨立分卷 (冊)申報參評;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整體申報(以最后 一本出
版時間為準),須經所有作者簽名同意并以集體名義(叢書編委 會、主編等)申報,二者只能選一。如多卷本或系列叢書中有單 本(冊)存在本條第四款第2項情況的,不能整體申報。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本次評獎不得申報:
1.納入國家、省級出版項目的再版成果。
2. 已經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成果。
3.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成果,在爭議解決 前不得申報。
4.各類教材、教輔和規劃文本。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屬國家秘密的研究 成 果 。
6.副廳級以上黨政機關單位和干部的著作、論文和研究報告 或為第一主編的合著。
7.已申報2021—2022年度省社會科學獎(文學類)、省社會 科學獎(藝術類)、省社會科學獎(出版類)的成果人、成果。
第四章 獎項設置和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獎項設置
(一)社科類評獎獎勵等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二)2021—2022年度評獎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10項, 其中一等獎不超過42項,二等獎不超過126項,三等獎不超過42 項。著作類、論文類分設。
第十二條 評獎標準及要求
( 一)等次標準:
一等獎:在選題上有重大意義;在研究方法上有重大創新; 對開辟一門新興學科有重要建樹或填補某一學科的研究空白;在 國外有一定影響或國內有重大影響;具有原創性的學術價值或對 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亟需解決 的重大問題有突出貢獻。
二等獎:在選題上有較大意義;在研究方法上有較大創新; 對完善某一學科體系或對某一學科的發展作出貢獻;在國內有較 大影響;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 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亟需解決的問題有重要貢獻。
三等獎:在選題上有意義;在研究方法上有創新;在某一學 科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對原有理論、觀點作出正確的富有新 意的補充;在國內有一定影響或在省內有較大影響;具有較高學 術價值或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 中的實際問題的解決有一定貢獻。
(二)對申報成果的評價主要從思想性、原創性、學術性、 規范性、應用性、普及性、研究方法和研究難度、語言邏輯以及 社會反響等方面進行主觀性、客觀性綜合評價。
(三)同等情況下,優先支持我省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建設和 高校高質量發展實際需要,并向40周歲以下青年學者傾斜。
第五章 申 報 辦 法 及 要 求
第十三條 申報辦法
( 一 )受理申報的單位:省內本科院校(含在皖部屬院 校、軍隊院校,下同)、省社會科學院、省委黨校(安徽行政
學院)、各市社科聯、高等專科院校社科聯、省屬社科類社會組 織。評獎辦不直接受理個人申報。
(二)申報途徑:省內本科院校、已成立社科聯的高等專科 院校的作者向所在院校申報成果;省委黨校(安徽行政學院)的 作者向省委黨校(安徽行政學院)申報成果;省直科研院所、省 直有關單位(含中央駐皖單位)的作者統一向省社會科學院申報 成果;各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未成立社科聯的高等專科院 校、社科類社會組織的作者統一向所在市社科聯申報成果;作者 系省屬社科類社會組織的,向所在社會組織申報成果。
第十四條 申報要求
(一)申報人須根據成果類型提交參評成果和佐證材料(清 單目錄見附件4),認真填報由評獎辦統 一 印制的《成果申報 表》(見附件3),并參照學科分類,審慎選擇成果所屬評審類 別[1.馬克思主義理論(科社、黨史黨建)類;2.哲學類;3.經濟 學類;4.管理學類;5.法學類;6.文學類;7.藝術學類;8.歷史學 類;9.教育學(心理學)類;10.綜合類(含體育學、軍事學、交 叉學科等);11.應用對策研究類;12.社科普及類]。申報者選 定的評審類別,原則上作為評審工作分類依據。
(二)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課題立項、轉載、引用、評 介、獲獎、領導批示、采納等能夠反映成果學術價值和社會價值 的各類材料,須與申報成果直接相關,避免過多羅列。申報人應 如實提供佐證材料,確保其真實性、有效性、相關性。
(三)申報人只能選擇一種申報途徑和一個成果所屬評審類 別,如多途徑、多類別申報, 一經發現取消其參評資格。
(四)受理申報單位應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有關責
任制要求,負責對申報成果意識形態、學術規范進行審查。
(五)受理申報單位應嚴格按評獎辦分配的限額指標(見附 件2)報送成果并附成果匯總表(見附件6)、公示情況(見附件 7)等,超過部分評獎辦不予受理。
(六)申報的成果及有關材料原則上不退還。
第六章 評審程序及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評審包括初評、復評和終評等環節,省社科聯成 立社科類評獎評審委員會,組建專家復議組,專家復議組與評審 委員會成員不重復。
(一)初評。由受理申報的單位組織專家小組對申報成果進 行初次評審,嚴格意識形態把關。受理申報單位要推舉有較高學 術水平、辦事公道的專家組成評審組,對申報的成果進行評定, 寫出評審意見。經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后,按照類別登記造冊 匯總,并加蓋公章,報送評獎辦。
(二)復評。由評審委員會遴選學術造詣深厚、實踐經驗豐 富、有較高知名度、辦事公道正派的專家、學者組成學科評審組 對初評成果進行復評;省外專家、學者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終評。由評審委員會對復評成果進行終評。
第十六條 審定及公示
終評結果按規定審定后,在省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30日,公 開征求社會公眾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的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 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有異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向評獎辦提 出,匿名反映、對申報成果未獲獎、對獎勵成果等次有異議或公
示期結束后反映的不予受理。專家復議組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
第十七條 獲獎成果的復核確認和批準
(一)經公示,由省社科獎評獎工作辦公室對獲獎成果進行 最終復核確認,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的獲獎成果為省社會科學獎正式 獲獎成果。
第七章 評獎紀律與回避要求
第十八條 凡發現有剽竊、侵奪他人學術和研究成果的,或 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社會科學獎的,撤 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函告作者所在單位,并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受理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 取省社會科學獎的,將依規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堅持回避原則,申報參評者不得參與有關評審工 作。
第二十一條 參與評獎的工作人員要嚴守紀律,遵守原則, 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對違紀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社會科學獎(社科類)評 獎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按程序經審核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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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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