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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享·共贏!成都市各區縣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申報條件補貼和認定補助程序匯總!為深化科技創新與產業融合,成都市推出《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聚焦重點產業和未來賽道,打造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高地。該辦法明確實驗室以園區為載體,聯合高校、企業突破關鍵技術,形成“拳頭產品”,并開放創新資源服務產業。新規強化企業主體地位,要求研發團隊、場地、設備及知識產權等硬性條件,最高提供150萬元資金支持,加速培育“明日之星”企業。通過規范建設與運行管理,實驗室將成為省級創新平臺后備力量,推動成都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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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提升成都市產學研聯合實驗室(以下簡稱“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技術攻關能力、成果轉化能力、對園區和企業的技術服務能力,支撐培育“明日之星”“鎮園之寶”企業、引領帶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培育未來產業,根據市委市政府“立園滿園”行動和重點產業鏈高質量發展行動有關部署,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功能定位
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是以園區為載體,以重點產業細分領域、未來產業細分賽道為主攻方向,產學研協同突破關鍵技術、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形成“拳頭產品”,具備研發功能、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功能、面向產業和園區開放創新資源并提供綜合性技術服務功能的市級科技創新平臺,是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育省技術創新中心等省級科技創新平臺的重要后備力量。
第三條建設方式
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由研發實力較強的企業牽頭,聯合域內外具有較高科研水平的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設。通過創新工作機制和優化資源配置,充分整合企業在技術成果工程化、產品化和產業化方面的資源,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在關鍵技術、共性技術與前沿技術研究方面的優勢,實現高質量實體化運行。
第四條建設原則
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遵循“產業導向、園區需求、企業主體”的建設原則和“統籌布局、擇優支持、動態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市科技局職責
市科技局是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等市級科技創新平臺的部署要求,統籌管理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指導管理部門落實管理與監督職責。
(二)研究制定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管理制度政策,規劃布局建設方向。
(三)批準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設立、調整、撤銷。
(四)牽頭組織開展產學研聯合實驗室考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五)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承擔重大科研任務,推動項目、人才、資金等一體化部署實施。
第六條管理部門職責
各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是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管理部門,落實屬地內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管理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全市重點產業發展重點領域及本區主導產業發展方向,提出本區建設布局需求,組織開展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二)落實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政策制度,督導牽頭單位做好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負責對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管理和監督。
(三)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發展,協調落實政策、資金、項目、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四)協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開展考核評估。
(五)協調解決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牽頭單位職責
牽頭企業是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牽頭單位,負責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建設運行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聘任產學研聯合實驗室主任,落實主任負責制。
(二)落實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實體化運行,做好產學研聯合實驗室人才隊伍、支持經費、儀器設備、安全保密、知識產權等運行管理與條件保障工作。發揮牽頭作用,通過與共建單位充分協商、建立內部議事決策規則等方式,共同解決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承擔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建設運行的日常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和管理部門做好評估、監督、檢查。
(四)履行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主體責任。
第八條共建單位職責
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是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共建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牽頭企業,共同參與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運行管理,配合牽頭企業組織開展的協調和調度工作。
(二)選派科研團隊入駐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圍繞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確定的研究方向和重點攻關領域,提供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及前沿技術研發支持,共同完成技術攻關任務。
(三)開放共享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文獻資源等科技資源,為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研發活動提供必要支撐。
(四)支持牽頭企業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協助推動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技術成果工程化、產品化和產業化。
第三章建設
第九條建設布局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市區兩級協同推進機制,會同相關產業部門和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圍繞全市現代化產業體系重點領域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聚焦園區技術創新研發需求,結合現有科技創新平臺領域分布,有計劃、有重點地提出建設領域和布局方向,擇優遴選建設,并保持適度規模。
第十條建設條件
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牽頭單位和共建單位應分別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牽頭單位基本條件
1. 建有專門研發機構,研究方向和技術領域明確,符合全市產業體系重點領域、符合園區主導產業發展需求,具有較強的技術研發能力和成果轉化能力。
2. 擁有較高水平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固定研發人員 (以社保繳納為準)不低于60%,高級技術職稱或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于30%。
3. 具有相對獨立集中的研發試驗用房場地和必要的研發設備,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檢測、分析、測試等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200萬元。
4. 具有較強的研發投入基礎,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不低于600萬元、且占同期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或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不低于1200萬元,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5. 擁有與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技術領域相關、具備產業化前景的自主知識產權不少于5項,其中I類知識產權不少于2項。
6. 具有與高校、科研院所較好的合作基礎,合作領域應與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合作期限原則上不少于3年并簽署有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明確建設目標與內容、界定雙方投入義務、約定科技攻關與成果轉化路徑、規定運行管理機制、明確知識產權歸屬、約定收益分配權屬等。合作協議暫不滿足條件,但建設領域符合全市產業體系重點領域、符合園區主導產業發展亟需的,牽頭企業承諾6個月內補正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經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出具專門說明文件后,可容缺受理。
7. 未在科研失信或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的懲戒期(限制期)內。
(二)共建單位基本條件
1. 應為市域內外具有較高科研水平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高校擁有A類學科的,或者作為國家級基礎研究類、技術創新類科技創新平臺依托單位的,可由該學科所在的、或相關科技創新平臺依托的二級學院作為共建單位。
2. 在產學研聯合實驗室主攻方向具有明顯的科研優勢,近三年應承擔過相關領域的國家級科研項目不少于1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不少于2項。
3. 派出參與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工作的科研團隊應結構合理且相對穩定,其中常駐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科研人員(原則上每年累計工作時長不少于6個月)應不少于3人,常駐科研人員中至少一人應具備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
4. 具備與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技術領域相關的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文獻資源等等,并承諾向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開放共享。
對于主攻方向屬于我市未來產業細分賽道重點發展方向的,牽頭單位的條件可適當降低,其中,固定研發人員數量、研發場地面積、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可在上述標準內降低20%,自主知識產權不少于4項、I類知識產權不少于1項。
第十一條建設程序
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采取牽頭單位申請、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市科技局組織評定的方式建設:
(一)組織申報。市科技局圍繞全市重點產業發展需求,聚焦電子信息、裝備制造等優勢產業細分領域或腦機接口、量子等未來產業細分賽道,以及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的建設意向,適時發布申報通知。
牽頭單位根據申報通知,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會同共建單位形成建設方案等申請材料。建設方案應圍繞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綜合性技術服務三大功能,細化年度、三年和長期工作任務和目標。
(二)評審論證。申請材料經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
(三)聯合會商。市科技局綜合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情況,會商有關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后,按照擇優、擇重、擇需原則,遴選提出擬組建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名單。
(四)公示認定。市科技局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后,向社會公示擬支持組建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名單。公示結束后,市科技局按程序公布獲批建設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名單。
(五)命名授牌。獲批建設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牽頭單位簡稱)-XX(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簡稱)XXXX(技術領域)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并授牌。
(六)簽訂任務書。獲批建設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實行目標管理,牽頭單位填報《成都市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目標任務書》,經管理部門和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簽訂實施。
第四章運行、考核與管理
第十二條運行任務
產學研聯合實驗室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牽頭單位和共建單位應不斷完善工作機制,鼓勵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在運行機制、項目管理、資金投入、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聯合開放等方面改革創新、先行先試,促進人才、技術、項目、資金、設備、數據等創新要素向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集聚,圍繞以下重點任務開展實體化運行。
(一)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需圍繞我市重點產業、聚焦園區主導產業,組織開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等攻關,突破新技術、新工藝(方法),形成新設備、新產品,為產業和園區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
(二)轉化應用創新成果。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應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制度,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轉化和產業化,并加強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合作,制定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推動行業領域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示范應用與工程化產業化。
(三)提供技術創新服務。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應建立開放協同的技術創新服務機制,通過與國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的協同和聯動,提升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驗證等行業綜合性技術服務能力,通過與企業聯合建立新的技術創新機構、開展合同研發等方式,為園區內外企業提供按需定制的技術創新服務和整體解決方案。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創新資源應按規定面向企業開放共享。
第十三條運行機制
(一)主任負責制。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牽頭單位全職人員或共建單位常駐科研人員擔任,且具有較強領導能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主要負責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的建設發展,以及組織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等重大任務,在任務組織實施、科技資源配置、技術路線選擇、經費使用管理、工作人員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權。
(二)人員管理機制。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實行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相結合的人員機制。固定人員包括牽頭單位聘任的全職全時人員和共建單位常駐人員。流動人員包括牽頭單位聘請的兼職人員及共建單位非常駐人員,流動人員在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工作期間,應簽訂工作協議,明確工作時間和任務。
(三)相對獨立模式。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模式。牽頭單位應明確專門內設機構或研發機構專門運行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建立健全內部運行機制,保證產學研聯合實驗室人、財、物相對獨立。
(四)成果管理。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對實驗室支持完成的相關成果,應標注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牽頭單位名稱,對取得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報告與評估
產學研聯合實驗室認定后,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周期評估制度,市科技局根據評估結果對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進行動態管理。
(一)年度報告。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每年對建設成效、存在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下一年工作計劃,經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備案。
(二)周期評估。周期評估以3年為一個周期,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有關專家,根據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簽訂的目標任務書,對周期內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考核評估。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評估期內被認定為國、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的,考評結果直接確定為“優秀”。考評不合格的,市科技局會同管理部門指導進行整改,并給予1年整改期,期滿后考評仍不合格的,不再納入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序列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建。
第十五條日常管理
產學研聯合實驗的主攻方向、人員結構、儀器設備、攻關和轉化成果、技術創新服務內容等須相互匹配、相互支撐、相互統一。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需變更名稱、調整主攻方向、增加或變更共建單位,或牽頭單位法人主體出現重大變化時,由牽頭單位書面提出意見、報管理部門審核后,市科技局研究審批。
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納入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管理序列,且5年內不得重新申建:
(一)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的,無故不參加周期評估的;
(二)弄虛作假,出現違法或科研失信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的;
(四)牽頭單位因停產、破產、被重組、收購等情況,不能保障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正常運行的;
(五)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明確的不再適合納入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序列的有關情形。
第五章支 持
第十六條經費支持
對獲批建設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給予每家150萬元資金支持,統籌用于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開展技術攻關、實施成果轉化、提升綜合服務能力。支持資金根據建設運行情況分階段撥付,其中獲批建設時給予100萬元,首個評估周期評估考核合格后再給予50萬元,被摘牌的不再享受后續經費支持。
第十七條經費自主
支持資金采取“包干+負面清單”制管理,在不違反“負面清單”規定基礎上,由產學研聯合實驗室自主安排,并按成都市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有關科目做好歸集。
第十八條聯動支持
市科技局會同管理部門,綜合運用現有相關政策,對產學研聯合實驗室進行聯動支持。
(一)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升級建設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等省級科技創新平臺。
(二)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承擔實施省市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推薦承擔相關領域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指南征集時,對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凝練提出的產業重大技術攻關需求、承接的高校院所成果轉化需求予以優先論證。
(三)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申建“兩重”項目,提升科研能力條件。
(四)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引進高層次人才。優先推薦申報上級人才計劃和市級人才計劃。
(五)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成果轉化。對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技術成果熟化、轉化過程中所需的相關科技服務和資源,通過發放科技創新券、協調對接概念驗證和中試平臺資源、推動享受“科創貸”“科創保”“先投后股”等政策予以支持。
(六)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產品應用推廣。對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攻關形成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應用,納入場景創新工作積極協調對接應用場景,并按政府投資項目“科技篇”有關規定推介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示范應用。
(七)支持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對外提供專業科技服務。對于向科技型企業開放共享儀器設備、提供檢驗檢測服務等專業科技服務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經牽頭單位履行申請審核程序后納入我市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序列,享受我市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政策支持。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政策銜接
對本辦法生效前獲批建設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市級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可按本辦法明確的標準和程序重新申建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獲批建設后,支持經費按差額確定。對已獲批建設國省級技術創新類科技創新平臺(基地)的,不得再申建市級產學研聯合實驗室。
第二十條監督管理
對在申請建設、運行、周期評估過程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門工作的、或通過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故意隱瞞等違法違規手段,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由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財政資金,并依規追究牽頭單位(含法定代表人)責任,列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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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我們能為您做什么?(勿抄)
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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