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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不超10席!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指南:條件、流程、評分標準(2026版最新辦法)
合肥市最高質量榮譽——“市長質量獎”迎來新政!最新修訂的《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明確了該獎項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組織不超過10家的稀缺性與權威性。本文將為您深度拆解申報的12項必備條件、基于《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的1000分評審體系,以及從材料初審到現場答辯的全流程細節,助力優秀企業搶占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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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肥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在推動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管理和服務等質量提升上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我市質量建設做出積極貢獻的組織。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屆,按照國家《評比表彰和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等規定規范開展。
每屆獲獎組織不超過10個。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有關規定。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堅持組織自愿、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不向組織收費、不增加組織負擔。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的工作經費,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六條為保障評審工作有序開展,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建議名單,報市政府確定。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委會日常工作及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第七條評委會由學者、企業管理者、行業代表等質量專家和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指導、監督評審工作,審議評審規則、審定候選名單及決定重大事項。
第八條評委會辦公室擬定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計劃、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等,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查等工作。
第九條市長質量獎采取專家評審方式,由評委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專家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三章評審標準及申報條件
第十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一條市長質量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得分達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十二條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組織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三)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四)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五)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三條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
(三)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四)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五)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評委會辦公室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發布評審通知及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申報組織在自愿基礎上如實填寫《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經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簽署推薦意見后,連同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內申報組織的培育。
第十七條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同時,書面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通過審查的,向社會公示名單,公示無異議的,進入材料評審。
第十八條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材料評審工作,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根據材料評審報告,按照得分高低順序,確定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反饋材料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現場評審工作,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提出申報組織的優勢和可改進之處。根據現場評審報告,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進入演講答辯的候選組織名單;對未進入演講答辯的申報組織,反饋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評委會辦公室根據候選組織名單,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現場演講答辯工作。專家評審組根據候選組織的演講答辯情況進行現場打分。
第二十一條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現場演講答辯情況,對候選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根據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建議獲獎組織名單,提交評委會審定。
第二十二條評委會對建議獲獎組織名單進行表決,確定獲獎初選組織名單和候補組織名單。評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獎勵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按規定頒發獎牌。
第二十四條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本市總體質量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條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市長質量獎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市長質量獎稱號或標識。
第二十六條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由評委會辦公室報評委會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二十七條獲獎組織在獲獎后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評委會辦公室報評委會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其轄區5年內的獲獎組織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當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評委會辦公室,由評委會辦公室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第二十九條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申報組織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由評委會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提交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202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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