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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發布 根據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26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30號第三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省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三章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水平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設立安徽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應當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安徽高質量發展,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類別:
(一)重大科技成就獎;
(二)青年科技創新獎;
(三)自然科學獎;
(四)技術發明獎;
(五)科學技術進步獎;
(六)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委。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辦法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實施績效管理。
第五條本省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省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六條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堅持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評價導向。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重大科技成就獎、青年科技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300項。重大科技成就獎每年不超過2名,青年科技創新獎每年不超過10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不超過10名(個)。
第七條重大科技成就獎授予在本省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創新工作的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突出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八條青年科技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發現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果,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的;
(二)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的。
青年科技創新獎候選者于提名當年1月1日應當未滿45周歲,且提名年度在安徽省工作。
第九條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省個人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本省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三章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三條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名(以下統稱提名者):
(一)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管縣人民政府;
(三)省委、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原則和程序,提供提名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遴選機制,在本部門、本地區、本行業范圍內擇優提名。提名專家應當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內提名。
第十五條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健全專家遴選機制,并實行動態管理。
評審專家應當來自高校院所、企業等單位,適當提升企業專家的比例。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熟悉相關行業發展,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和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有利用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與其他評審委員、評審專家串通表決等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省科學技術獎提名材料的形式審查工作,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重大科技成就獎、青年科技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包括專業(學科)評審和綜合評審環節。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包括初評、專業(學科)評審和綜合評審環節。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評審專家庫中抽選有關方面專家以網絡評審方式進行。初評結果供專業(學科)評審參考。
專業(學科)評審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學科)分類情況,對初評結果進行會議評審。專業(學科)評審結果建議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后,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專業(學科)評審的建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監督委員會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并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進行審核,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受理情況、初評結果、專業(學科)評審結果等信息。個人或者組織在公示期內提出書面異議的,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重大科技成就獎、青年科技創新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頒發證書。
第二十三條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省級預算。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歸獲獎個人、團隊成員所有,依法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提名者、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情況進行審查。
禁止任何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宣傳省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保密、適度、嚴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八條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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