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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流程和材料好處與管理暫行辦法征求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明確市級非遺傳承人認定條件、申報程序、權利義務、動態管理等核心內容,要求傳承人德藝雙馨、技藝精湛、積極傳習;建立定期評估、動態退出機制,對履職不力者取消資格。同時規定傳承經費、展示平臺、培訓支持等保障措施,旨在規范認定流程、強化日常管理、激發傳承活力,推動商洛非遺保護傳承與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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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商洛地域特色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傳承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隊伍建設,規范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陜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洛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省級、商洛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商洛地域特色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鄉村(社區、街道)和群體的認同感,鼓勵和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3年開展一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認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商洛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為市級非遺名錄項目的縣級傳承人,有明晰傳承譜系,至今仍在從事相關項目的傳承、生產、表演及其他相關實踐活動,并有能力、有意愿繼續從事傳承工作;
(二)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并承續市級某項非遺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該領域或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五)戶籍在商洛市或者長期居住地在商洛市。
從業人員稀缺,且所從事項目屬于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人,申報認定條件可適當放寬。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研究與管理,不直接從事傳承工作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公民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市直單位推薦的傳承人,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推薦,推薦材料包含下述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師承脈絡、學習時間、實踐經歷、授徒傳藝、參加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三)該項目在本地區的傳播地域,申請人與同一地區、同一傳承輩分的傳承人之間的不同特點、特色和成就;
(四)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榮譽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縣(區)級專家委員會評議意見與縣(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市直單位推薦的申報人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出具專家論證與推薦意見;
(八)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提出推薦人選和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逐級上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直單位申請材料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織專家進行審核并提出推薦人選和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一條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根據項目特點明確不同類型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標準,對推薦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評審采取專家評議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必要時安排實地考察、現場答辯等環節。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評審和復議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組與評審委員會成員與申請人或與申請人有利益關系的,在評審和復議與其有關的項目時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復議。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應當在公示期結束10個工作日內召集評委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在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對一些群體性強的傳承項目探索實施“傳承人群”制度,原則上不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確需團體協作完成的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認定、命名傳承群體或傳承團體,具體命名標準與條件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商洛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申報資料、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八條 商洛市及各縣(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九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積極開展傳習活動,按照傳承和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帶徒傳藝,培養新人;
(二)妥善保存、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數據庫建設;
(四)積極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推廣、交流研討、展示表演等公益性活動;
(五)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相關義務。
第二十條 縣(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市直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列明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明確傳習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備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每年向縣(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商洛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制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績效考核標準,明確不同類型項目傳承人開展相關傳承與傳播工作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專家每年進行一次代表性傳承人的資質、傳承能力及傳承績效考評工作,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形成核查意見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核實后,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批準并公布取消其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將取消傳承人資格的決定及其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當事人及其所在保護單位,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相關當事人或單位及其他個人可書面提出異議及理由,公示期滿,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專家對異議進行復議后,將復議結果在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市直有關單位可以采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道,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十七條 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代表性傳承人申請人,在6年內不得申請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本辦法規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在考核中提供虛假材料的,在6年內不得遞進申報更高一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八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及績效考核的,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九條 參與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考核活動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相關規定,違反有關紀律和規定的,取消其評審、考核相關工作資格。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為暫行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商洛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評定與管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商洛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申報、推薦、評審、認定、公示、公布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申報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申報、科學認定、活態傳承、動態管理原則。
第四條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組織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申報評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項目的初審、推薦和日常監管。
第五條 申報項目應當屬于傳統口頭文學、傳統美術、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技藝、傳統醫藥、傳統民俗、傳統體育游藝雜技等非遺范疇。
第六條 申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列入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二)具有重要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地域特色鮮明;
(三)傳承達百年或傳承譜系達三代以上,傳承譜系清晰,存續狀態良好,在區域內具有廣泛影響;
(四)有明確的保護單位和可行的五年以上保護規劃;
(五)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
第七條 項目保護單位、傳承群體或代表性傳承人為申報主體,需經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推薦。
第八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申報片、項目傳承與價值說明、保護計劃、佐證材料、縣級名錄公布文件、保護單位資質證明等。
第九條 定期組織開展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申報評定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發布申報通知,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 申報推薦流程: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地縣(區)文旅部門申請;
(二)縣(區)文旅部門初審、公示,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縣(區)人民政府正式文件上報;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進行實地調研和內容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市直屬單位經組織專家論證并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直接向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推薦。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組建市級非遺評審專家委員會,開展初評、復評,提出推薦項目名單。
第十二條 擬認定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與異議核查。
第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四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須嚴格落實保護計劃,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評估與管理。
第十五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對保護不力、存續狀況惡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予以調整或撤銷。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為暫行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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