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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級孵化生態!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修訂稿申報認定條件流程和材料補助整理。修訂稿完善了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條件、運營管理、服務規范、績效評價及退出機制,細化場地設施、創業服務、孵化成效等要求,突出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高企孵化、投融資對接等核心指標,實行分級分類與動態管理,推動孵化器提質增效,助力科技企業成長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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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孵化能力與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營造有利于各類主體創新創業的生態環境,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22〕X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服務大眾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面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立足自身資源稟賦,集聚各類創新創業要素,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全市孵化器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市直“三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孵化器進行日常管理、服務與監督。
第二章 孵化器認定
第五條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孝感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備良好的投融資服務對接能力,與投融資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5.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配備不少于3名創業導師。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4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畢業企業數不低于2家或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5家。
第六條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孵化器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畢業企業數不低于1家或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3家。
第七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36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八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九條市級孵化器認定程序:
1.申報主體填寫《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并向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認定申請,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機構認定為孝感市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條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已認定的孵化器應在顯著位置懸掛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標牌。孵化器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每年對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對年度績效評價過程中,未及時提交自評報告的市級孵化器,其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對連續2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單位,予以摘牌。
第四章 孵化器促進與發展
第十三條支持行業龍頭企業、高等院校、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和平臺型企業等主體建設孵化器,推動高端人才創業,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 支持孵化器加強專業孵化能力建設,為創業企業提供資源集聚、市場拓展、創業融資等精準化、專業化的賦能服務。
第十五條支持孵化器與高校、科研單位、行業龍頭企業組建多種形式的聯盟組織,共建企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載體等,更加高效地調動各類要素,共享資源,構建區域性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協同推動技術創新、企業孵化和產業育成。
第十六條鼓勵孵化器對創業項目“深度參與、重度投入”,與創業企業建立孵化共同體,強化孵化與創業共生能力,以專業化服務整合創業企業碎片需求,鏈接人才、資本、技術、市場等資源,推動創業企業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
第十七條鼓勵優質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運營服務,建立共建共享機制,通過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輻射效益,帶動更多孵化器共同發展。
第十八條鼓勵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人居環境和文化娛樂等條件,探索多元化的創新創業發展模式,打造創業空間、人居樓宇、生活社區聯動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鼓勵地方政府在規劃、財政、用地等方面對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優惠政策。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良的市級以上孵化器,給予運營經費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孝科技發〔202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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